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新聞】中市教師會:學校午餐餐桶送收責任回歸廚工

臺中縣大里國小日前因學生抬餐桶上報(相關新聞請見:學生抬餐桶風波 校方擺不平)。但很明顯報紙所謂「師不滿午餐自費整學生」並非事實,一個單純的學生抬餐桶安全性爭議,硬是被有心人士給刻意誤導了。

雖然臺中縣教師會在數日後發表嚴正聲明「不容媒體扭曲教師善意 惡意操作傷害教師尊嚴」,但其實傷害已經造成......。

在這次事件中,問題癥結在「抬餐桶」,在「發生意外責任誰負」,但結果是教育部體育司、訓導主任、家長會長和團膳業者都在逃避責任!

教育部體育司說「教師輔導工作並不是到了午休就停止」,訓導主任、家長會長說「抬餐桶是生活教育的一環」,團膳業者說「全力配合校方」...,照這麼推論,大家都認為抬餐桶發生意外是導師的責任?教育部是國家最高教育主管機關,這種不明就裡即妄下定論、「死道友、不死貧道」的態度,令人心寒!

本來以為本校學生僅需送回空餐桶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經本市教師會這麼一提:原來我們還有這麼大的改善空間

2011.03.24

從 3 月 1 日開始,本校「抬餐桶」工作終於回歸廚工,不再由學生負責。其實「抬餐桶」原本就不是學生的工作,但從教育部、教育局,到家長、教師,有許多人至今都還陷在「生活教育」的迷思中......。

抬餐桶的爭議解決了,還有校園打掃、交通導護尚待釐清;這些也是「生活教育」?





中市教師會:學校午餐餐桶送收責任回歸廚工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2010-12-16 劉文珍

為釐清學校午餐餐桶送收責任,臺中市教師會16日上午召開學童安全誰負責公聽會,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指出,市府教育處明文規定91所國中小營養午餐的送收搬運,都是廠商和廚工職責,因此,強烈建議各級學校與午餐供應公司簽約時,應依規定由供應公司負責餐桶的送收與搬運。

臺中市教師會上午在議會召開學童安全誰負責公聽會,希望釐清學校午餐餐桶送收的責任問題。理事長張旭政說,臺中市各國小目前由廚工將餐通送到教室的 有41校,學生抬到教室的有9所小學。他進一步說明,依臺中市立立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規定,午餐送收搬運都是廠商和廚工職責。

對於學校認為,由學生抬餐桶是生活教育,張旭政理事長說,是利用學生勞力減輕人事成本。他以中華國小合約為例,全校34班,請廚工搬送,一小時 300元工資計算,一個月頂多增加6000元,教師這學期開始,也要交午餐費,每月增加兩萬多餐費,因此,增加廚工,人力成本不是問題。其他學校也該落實 規定,保障學童安全。

臺中市中華國小家長林名家也引用自己孩子的經驗指出,小孩要抬餐桶,會有打翻,或者熱湯菜桶造成燙傷等,因此,也認為要求廠商負責配送到教室是比較安全的做法。

根據臺中市教師會調查統計,臺中市有91所國中小,有些學校有中央廚房,有學校和廠商簽約,訂團膳,但多數學校把學生抬餐桶,當成生活教育的一環, 安排各班級值日生負責。不過,張旭政理事長認為,生活教育不一定從抬餐桶開始,抬餐桶時間可以進行教室打掃也是生活教育的一種;再說,不該剝奪學生下課時 的遊戲權。

東興國小校長李源昇則坦承,全校70班,過去8名廚工配送,11點開始就要穿梭走廊,影響教學,全數送好,飯菜都涼了,權宜之計,低年級餐盒送到教室,中高年級,熱湯由廠商送到教室,菜飯就由學童抬。目前為止還算順暢。

教育處體健課長鄭隆為說,家長有疑慮,市府會全面調查,勸導學校,回歸法令規定,維護學童安全。

資料來源:http://www.ner.gov.tw/index.php?act=culnews&code=view&ids=118434

-----------------------------------------------------------------------------------

學校餐桶 家長盼廠商送收

2010/12/16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市16日電)

學校營養午餐餐桶送收究竟要由學生或廚工負責,引發爭議。台中市教師會今天舉辦公聽會討論後決議,籲請各級學校與午餐供應商簽約時,應明訂由廠商負責餐桶的送收與搬運。

學校營養午餐餐桶究竟要由學生抬送或由廠商指派廚工負責,近來引發爭議,台中市教師會上午在台中市議會召開公聽會討論,與會的市議員沈佑蓮、劉士州及台中市中華國小家長會長林名家等人認為,為避免學生在送收過程中發生危險,應由廠商負責。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表示,台中市教育處有明文規定餐桶送收應由廠商或廚工負責,但經調查台中市50所國小中,有41所國小是由廚工將餐桶送到教室,但餐桶回收則只有2所學校是由廚工負責。

張旭政指出,其實,由廚工負責送收餐桶,每月廠商約增加成本新台幣7000元,而現在教師也須繳午餐費,以全校約30班來算,增收的午餐費就有2萬多元,足以負擔增加的成本。

沈佑蓮及劉士州表示,餐桶收送應回歸制度面,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該按照遊戲規則,等新的議會開議後,將向教育主管單位反映,回歸體制面。

林名家指出,中華國小原本也是由學生負責收送餐桶,但因有學生因而受傷,經過家長、學校及廠商進行溝通後,在合約中明訂由廠商負責,家長也得以放心。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12160115

-----------------------------------------------------------------------------------

學生抬餐桶 中市家長會:不安全 反對 

中時電子報 2010-12-16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寇世菁】

台中市教師會和家長會上午在議會召開學童安全誰負責公聽會。教師會長張旭政指出,市府教育處明文規定九十一所國中小營養午餐的送收搬運,都是廠商和廚工職 責,但多數學校都當成學生生活教育,由學童抬餐桶,明顯違規。中華國小家長會長林名家則說,學生抬餐桶,危險性高,經過溝通,中華國小改由廚工負責,家長 放心多了。

根據統計,台中市有九十一所國中小,有些學校有中央廚房,有學校和廠商簽約,訂團膳,但多數學校把學生抬餐桶,當成生活教育的一環,安排各班級值日生負 責。台中市教師會,家長會上午在議會召開學童安全誰負責公聽會,希望釐清學校午餐餐桶送收的責任問題。理事長張旭政老師說,台中市各國小目前由廚工將餐通 送到教室的有四十一校,學生抬到教室的有九所小學,幾乎都違規。因為市府教育處明文規定,午餐送收搬運都是廠商和廚工職責,學校聲稱是生活教育,根本是利 用學生勞力減輕人事成本。以中華國小合約為例,全校三十四班,請廚工搬送,一小時三百工資計算,一個月頂多增加六千元,教師這學期開始,也要交午餐費,每 月增加兩萬多餐費,因此增加廚工,人力成本不是問題。其他學校也該落實規定,保障學童安全。

家長林名家表示,過去他的小孩也要抬餐桶,有時會打翻,造成地板濕滑,或者熱湯菜桶容易造成燙傷,經過溝通,校方在合約中要求廠商負責配送到教室,總算讓 家長安心。東興國小校長李源昇則坦承,全校七十班,過去八名廚工配送,十一點開始就要穿梭走廊,影響教學,全數送好,飯菜都涼了,權宜之計,低年級餐盒送 到教室,中高年級,熱湯由廠商送到教室,菜飯就由學童抬。目前為止還算順暢。教育處體健課長鄭隆為說,家長有疑慮,市府會全面調查,勸導學校,回歸法令規 定,維護學童安全。

資料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30502x132010121600947,00.html

-----------------------------------------------------------------------------------

中市營養午餐公聽會 促廚工負責抬餐桶

蘋果日報 2010年12月16日 蘋果即時

台中市教師會上午公布統計數據,中市50所學校,午餐送餐桶到教室有9所是學生在做,其餘為廚工;但把用過的餐桶抬回廚房有48所都是學生在做。其 實依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明定廚工應負責午餐之送收與搬運。中華國小是少數在契約中要求廠商要負責餐桶送收的學校,本來也是學童搬,發現會潑濺滑倒,合約要求定明午餐廚工配送,家長也比較放心。

中市教師會說,一校34班用2名廚工不到20分鐘可以做完,推估供餐公司一個月增加6至7000元成本。今年9月起每個老師都要繳營養午餐費,推估共可多收2萬6400元費用,人力成本綽綽有餘。

資料來源: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5/ArtID/98041/IssueID/20101216

-----------------------------------------------------------------------------------

臺中市國中小學學校午餐公辦民營實施計畫

(臺中市政府94年2月5日府教體字第0940018662號函修正)
(臺中市政府98年7月21日府教體字第0980177624號函)

一.目的:充分運用民間資源,積極推動臺中市國中小學午餐供應以符合專業需求,簡化學校業務,並加強督導輔導功能。

二.營運方式:由學校經公開招商程序,遴選合格廠商提供廚房設備由其經營管理,以現地製作並供學校所需午餐。民營化主要內容為廚房之勞務經營管理,包括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廚餘處理、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施之維護管理使用等

三.供應對象:限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職員工,不得對外營業。

四.廠商資格:由學校依實際需要訂定,惟至少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公司登記證明書,其項目為餐館業、食品製造業或餐盒業
〈二〉勞務五人(含)以上及公司專任技術人員(需附勞保及薪資或扣繳憑單證明)。
〈三〉登記合格之餐飲業、餐盒業或其他飲食業,應檢附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優良廠商證明。
〈四〉執業營養師、廚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
〈五〉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六〉廠商應提出最近一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開具至公告日止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

五.廠商評選:由學校依據本要項研訂實施計畫、午餐公辦民營採購案件招標須知、契約書等,公開辦理招標及評選。

六.契約簽定:校方應與廠商簽訂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並定違反契約責任,以確保雙方之權益;合約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由校方重新辦理評選。倘違反契約規定,得中途解約。

七.學校午餐組織及工作執掌:
〈一〉學校:主任委員(校長兼任)、午餐供應委員(校長、各處室主管、衛生組長、教師代表、家長委員、外聘專家學者)、執行秘書、工作小組(會計、出納、監廚)、級任老師(指導生活教育、營養教育)。
〈二〉營養師:本府營養師依責任區巡迴指導、每學年實施學生午餐工作輔導考核。
〈三〉廠商:實施HACCP危害分析重點管制、食品設計與研究改進、營養分析、廚房管理、供應週記填寫、規劃推行營養教育、出版午餐刊物。

八.食譜規劃:食譜規劃設計以三菜一湯一水果為原則,營養分析及成本分析等由廠商定期擬具,提送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同意後,廠商依規定辦理採購,非經校方同意不得變更。

九.食材採購:廠商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以確保午餐食材新鮮營養衛生,如經衛生局檢驗或學校發現食材品質不佳情事者,應責由廠商立即處理並負起相關責任。

十.人員聘僱:廠商聘僱人員,其遴用管理及辭退由廠商自行決定,惟需送校方備查並經衛生機關之健康檢查訓練及校方監督考核,如發現有不適任情事,校方應通知廠商解僱另選,廠商不得異議。

十一.午餐費用:
〈一〉校方依規定向師生收取午餐費,廠商於當月月底按參加之師生人數檢據向校方請款,以支應所需費用。
〈二〉學生午餐費依發包費用每月月初收取,午餐基本費一百元列入學雜費三聯單於註冊時繳交,主要用途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用及臨時緊急支出。
〈三〉廚房水電費由承包廠商負擔,學生不另收取燃料費。

十二.營養教育:為宣導學童正確飲食觀念及培養良好飲食習慣,得由廠商辦理相關營養教育及發行午餐月刊。

十三.本修正要點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http://www.tc.edu.tw/new/inc/dl2.php?id=223&p=../files/f/&f=From_file10700223000.doc

-----------------------------------------------------------------------------------

臺中市市立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府教體字第0930216018號訂定全文19點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府教體字第0990170124號函修正第17點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市立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學校午餐之廚房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廚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廚工,係指各校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及與食品直接接觸之人員。

三、各校凡用餐人數每二百五十人,置廚工一人,餘數超過一百人時,得增置一人。廚工之中得置大廚一人;一人至二人擔任二廚。

四、各校僱用之廚工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廚工初任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續僱人員不得超過六十歲。但廚工所擔任之工作具危險性或需具備堅強體力者,續僱人員得以五十五歲為上限。
(二)身心健康,持有公立醫院一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三)曾經參加食品衛生定期講習或職前相關操作訓練,持有證明者。
(四)熟練烹調工作及通過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者。
(五)處理物事能遵守餐飲衛生法令者。
(六)衛生習慣良好,能刻苦耐勞,恪盡職責者。
(七)無不良嗜好或前科紀錄者。

五、僱用之規定如下:
(一)各校應於每學年度前與廚工簽訂僱用契約,僱用期限為期一年,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滿重新簽訂僱用契約。但於學年度中進用者,其僱用期限仍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新僱用人員於簽約後,由各校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之表現,經各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者,不予續僱。
(三)受僱人員每年應於校方指定期間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檢查不合格者,各校應予解僱。
(四)各校得指定廚工於指定期間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無故不參加健康檢查或未能提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各校應予解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檢查費用,由各校負責。

六、廚工應接受學校監督指揮,負責下列工作
(一)廚房烹飪調理作業。
(二)廚房廚具設備器材之維護管理與保管。
(三)廚房及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1.食品食物品質之檢查與驗收。
2.各類食物烹調後應將樣本冷藏保存三日,以備食物衛生檢驗單位之檢驗。
3.菜餚之搬運、清洗、處理與調配。
4.保持廚房內外環境與設備的清潔工作。
5.廚具、餐具之洗滌與消毒工作。
6.午餐之送收與搬運工作
(四)剩餘菜餚與餿水之處理。
(五)每日廚房內外清潔整理消毒工作及每週廚房大掃除工作。
(六)每日餐廳清潔整理及運送菜梯、水果區等整理打掃工作。
(七)其他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七、各校廚工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三天。
(二)在職訓練:
1、集中研習:參加由本府或衛生機關辦理之各項講習、研習、教育、訓練。
2、不定期研習:參加由各校辦理之廚房營養衛生及廚房機械操作相關教育活動。廚工無故不參加前項訓練者,契約屆滿時不予續僱。

八、廚工工作時間、日數及特別休假規定如下:
(一)廚工每星期工作五天,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止,每日工作八小時,自上午七時至下午三時止,非上學日扣除。但各校得視需要調整廚工工作時間。非上班日(如遇各校調補課、辦理活動、寒暑假或有特殊需求)須供應午餐時,廚工仍應配合上班。
(二)廚工遇值勤日,應在上班前半小時,下班後半小時上下班。
(三)廚工於上下班時應打卡,以紀錄出缺勤情形。
(四)廚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可享特別休假,其規定如下: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廚工休假應於寒暑假實施,並於休假當年度休畢,不得於其他應上班期間提出休假之申請或累計未休日數要求跨年度補休。

九、廚工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婚假:廚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二)喪假:廚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兄弟 姐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喪假須於百日內請畢。
(三)產假:女性廚工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四)事假:廚工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五)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廚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請假日數列為年終考核依據。
十、廚工請假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廚工請假、公假或休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二)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十一、廚工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廚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學校得終止契約。
十二、請假人員所遺之職務工作學校得視情況由其他人員共同分擔或另覓廚工代理。
十三、工資:
(一)廚工之工資由各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開會決定之,並載明於僱用契約。
(二)工資調整與否,各校得參考實際營運情況作合理調整。
(三)寒暑假期間廚工不支薪;惟應配合各校需求上班,得以實際上班日數支給工資。
(四)廚工於寒暑假期間請特別休假,以實際休假日數支給工資。
(五)每年五月一日勞動節如遇上班日另支給一日工資。
(六)廚工事假應扣除當日工資。
(七)廚工上班當月實領工資於次月十日前一次發給,遇假日則順延。
(七)代理廚工之支薪得比照原雇用廚工薪資,按日(每月以三十日計算)計薪;或由各校自訂代理廚工之按日支薪標準支給工資。廚工請婚假、喪假、陪產假,其薪資照給。
十四、廚工享有下列福利:
(一)廚工年終獎金由各校衡酌發給,以一個半月工資為上限。但有曠職情形者,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二)廚工得參加學校文康活動,補助金額比照各校教職員工標準辦理。
(三)各校每年得發給廚工工作服及工作所需之配備。
(四)廚工工作期間,各校免費提供午餐。
十五、廚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十六、退休準備金:
(一)廚工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於適用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二)退休金之提撥及給付方式:退休準備金以按月提撥方式處理並存入各校所開立之專戶至廚工退休日始給付。
(三)廚工自請退休:依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七、各校應為廚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十八、廚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校午餐經費專款專用之。

資料來源:http://www.tc.edu.tw/new/inc/dl2.php?id=220&p=../files/f/&f=From_file10700220000.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