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再提「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草案」

計畫還是通過了,而且所修訂內容和我所提修訂意見沒有任何關係......。

這個計畫雖然通過,但我懷疑它的有效性。

在我前文的參考資料中,有一民國 93 年臺中縣所訂「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明列「學校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旨在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為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但結果是被教育部認定「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

縣市政府無權訂定實施要點,學校所訂定實施計畫是否有效?懷疑!

但不管學校所訂定實施計畫是否有效,它還是被通過了;還是透過各位教師的手,「親自」讓它通過......。或許我只能不客氣的說,如果各校教師不能堅持維護自己的權益,加入 10 個教師會或教師工會也沒用!......而我,也只能選擇「明哲保身」;閉嘴......。

一件更有趣(原諒我不知怎麼形容)的事即將(已經?)發生:本市教育局近日訂定導護實施要點,也如 7 年前臺中縣明訂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為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不知教育局承辦人是不知 7 年前教育部曾經發布的函示,還是明知其不可為而為之?不管如何,都可以看出教育局只圖事情有人做,從來都不曾為教師的權益著想!

您,還要親手放棄法律賦予您的權利?!

後記:我的意見均有憑有據,雖然我的法律專業背景沒有比各位強,但我已盡力找出法規、找出條文,如果各位有不同看法,歡迎也找出法規條文,咱們一同討論。如果只是想鼓勵我,我覺得就免了,把力氣用在會議上吧。-何況我也沒有當「先鋒」的雄心壯志。

參考資料:
http://59.120.228.32/xoops/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89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05/blog-post.html
http://dragonheir.twbbs.org/2010/05/blog-post_2753.html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100.04.28 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落實本市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三、學校應訂定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崗哨之設置應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社區商店等關心學校人士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五、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指揮交通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六、學校應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實施。

七、學校應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八、校外交通導護值勤時間為學校規定上學時間及放學時間前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九、教師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如因公涉訟,學校應積極協助並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之。

十、學校教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交通導護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六個月內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教師每日執行學生校外交通導護時數(上學前及放學後)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十一、本要點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1183